純粹理性批判精彩閱讀,老師、歷史軍事、二次元,[德]康德,全文TXT下載

時間:2018-04-20 06:06 /仙俠小說 / 編輯:拜倫
熱門小說《純粹理性批判》是[德]康德所編寫的二次元、無限流、未來型別的小說,本小說的主角吾人之,其自身,在其,情節引人入勝,非常推薦。主要講的是:三種類推為依據時間所有三種形相,規定現象在時間中存在之單純原理,此三種形相即與時間自社之關係所視為量存...

純粹理性批判

作品主角:在其其自身吾人之制限普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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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粹理性批判》線上閱讀

《純粹理性批判》精彩章節

三種類推為依據時間所有三種形相,規定現象在時間中存在之單純原理,此三種形相即與時間自之關係所視為量存在之量、即延續者、在時間中之關係所視為繼續的系列者、及最在時間中之關係所視為一切同時共在之總和者。此種時間規定之統一,全為學的。蓋時間不能視為經驗在其中直接規定“一切存在之位置”者。此種規定,實不可能,誠以絕對時間不能成為知覺現象能與之對立之物件。對於每一現象規定其在時間中之位置者,乃悟之規律,惟由此種規律,現象之存在始能獲得關於時間關係之綜的統一;因之此種規律,實以一種先天的方法規定位置,且對於一切時間皆有效者也。

所謂“自然”,就其經驗的意義言,吾人指為依據必然的規律,即依據法則之現象聯結就現象之存在而言。故有最初使自然可能之某種法則,且此等法則皆為先天的。經驗的法則僅由經驗始能存在,亦惟由經驗始能發見之,此實“經驗自由之始成為可能之基本的法則”之結果。故吾人之各種類推實為在僅表示時間在時間包括一切存在之限度內與統覺統一此種統一僅在依據規律之綜中可能者之關係之某種典型下描寫在一切現象聯結中所有之自然之統一。要而言之,類推之所宣示者乃一切現象皆在且必須在一自然中,蓋若無此種先天的統一,則經驗之統一,以及經驗中物件之規定,皆將不可能矣。

至吾人在此等先驗的自然法則中所用之證明方法,以及此類法則所有之特殊質,應有一註釋,此註釋以其提供先天的證明智的同時又為綜的命題之一切企圖所應遵從之規律,自必亦極為重要。吾人如企圖獨斷的證明此等類推;蓋即謂吾人如企圖自概念以說明以下之點即一切存在之事物僅在永恆之事物中見之,一切“事件”皆以其依據規律繼之而起之一狀中之某某

事物為提,以及在同時共在之雜多中所有種種狀皆依據規律,同時存在“相互之關係”中,因而在共同相處關係中,則吾人之一切勞殆為虛擲。誠以純由此等事物之概念,則吾人即竭其全以分析之,亦絕不能自一物件及其存在以展至別一物件之存在或其存在之形相。但此外有一所可採擇之方法,即研討所視為“一切物件此等物件之表象,對於吾人如有客觀的實在必能在其中授與吾人”之知識,即經驗之所以可能。在此第三者之媒介物中按即經驗其本質方式由“一切現象之統覺之綜的統”所成吾人先天的發見現象領域中一切存在之“完全的必然的時間規定”之先天的條件,無此先天的條件,則即時間之經驗的規定,亦不可能。吾人又在其中發見先天的綜統一之規律,由此等規律吾人始能預測經驗。蓋因缺乏此種方法,且由妄信“悟之經驗的使用所推為其原理之綜命題”,可以獨斷的證明之,故時時企圖雖常無效得一“充足理由之原理”之證明。又因範疇之指導線索此為唯一能啟示悟中所有之一切間隙就概念及原理二者而言且使人能注意及之迄今猶付缺如,故無一人亦曾思及其他之二種類推此二種類推雖常習用之而不自覺。

1第一版

共同相處關係之原理

一切實,在其同時共在之限度中,皆在徹底的共同相處之關係中,即在彼此相作用中。

2此為第二版所增加者。

四普泛所謂經驗的思維之公準

一在直觀中及在概念中,凡與經驗之方式的條件相者,為可能的。

二凡與經驗之質料的條件即與覺相結者,為現實的。

三在其與現實的事物聯結中,凡依據經驗之普遍的條件規定之者,為必然的即其存在為必然的。

證明

形相之範疇有此種特質,即規定一物件時,並不絲毫擴大此等範疇作為賓詞與之系屬之概念。此等範疇僅表現概念與知識能之關係。乃至當一事物之概念已極完備時,我仍能研問此物件僅為可能的,抑或又為現實的,如為現實的,是否又為必然的。由此在物件自中,並無新增之規定為吾人所思及;其問題所在,僅為物件及其所有一切規定如何與悟及悟之經驗的使用、經驗的判斷、以及在應用於經驗時之理等等相關係耳。

正以此故,形相之原理,亦不過可能、現實、必然等等概念在其經驗的使用中之說明耳;同時此等原理,又限制一切範疇於其純然經驗的使用,而不容許其先驗的使用。蓋此等範疇若非有純粹邏輯的意義,分析的以表現“思維之方式”,而與事物之可能、現實、必然等相關聯,則必與知識之物件惟在其中始能授與吾人之可能的經驗及其綜的統一有關。

事物之可能之公準要事物之概念應與普泛所謂經驗之方式的條件相一致。但此公準即普泛所謂經驗之客觀的方式包物件之知識所必須之一切綜。包之一概念,其綜如不屬於經驗,即或為來自經驗者在此種事例中為經驗的概念或為普泛所謂經驗在其方式方面所依據之先天的條件在此種事例中則為純粹概念,則此概念應視為空洞而與任何物件無關者。在一事例中即為經驗所依據之先天的條件者,其概念仍屬於經驗,以其物件僅能在經驗中見之。

蓋由先天的綜概念所思維之物件,其可能格,如不在其構成“物件之經驗的知識之方式”之綜之,試問吾人將從何處得之可能的事物之概念,須不包有任何矛盾,固為一必需之邏輯條件;但此絕不足以規定概念之客觀的實在,即絕不足以規定“由概念所思維此一物件”之可能。例如二直線包圍一圖形之概念,其中並無矛盾,蓋因二直線之概念及此二線連線之概念,皆不包否定圖形之意義。故二直線包圍一圖形之不可能,並不起於概念自,而與空間中圖形之構成有關,即其不可能乃起於空間及其規定所有之條件耳。但此等條件,有其自所有之客觀的實在,即應用於可能的事物者,蓋因此等條件,其自中先天的包普泛所謂經驗之方式。

吾人今將而說明此“可能之公準”之廣大效用及影響。我若表現一為永恆之事物,因而其中一切易之事物皆屬於其狀,顧我絕不能自此種概念以知此一種類之事物為可能的。我又或表

現某某事物之質如是,即此事物設定,則常有其他之某某事物必然繼之而起,此確思維之而無矛盾者;但此種思維,並無方法使吾人能判斷此種質因果作用是否應在任何可能的事物中見之。最我能表現如是質之繁異事物實,即一事物之狀常負有其他事物狀中之某某結果,且此種情形相如是;但我絕不能自此等概念僅有任意的綜者以規定此一種類之關係是否能屬於任何可能的事物。僅由此種事實即此等概念先天的表現一切經驗中所有之知覺關係,吾人始知此等概念所有之客觀的實在,即其先驗的真理,此真理雖不能脫離“普泛所謂經驗之方式,及物件惟在其中始能經驗的為吾人所知之綜的統一”之一切關係,但實離經驗而**者也。

但吾人若自所呈顯於吾人之知覺質料,以構成實互作用等之全然新概念,而無經驗自所產生之聯結範例,則吾人殆陷於空想,絕不見其有絲毫可能之徵候,蓋吾人既非直接自經驗獲得此等概念,在構成此等概念時,又不以經驗為吾人之訓導。此等空想的概念與範疇不同,其能獲得可能格並不視為一切經驗所依據之條件,以先天的方法得之,乃僅天的得之,即視

為由經驗自所授與之概念。故其可能或為天的經驗的所知者,或絕不能知之者。一實當永恆在空間中而不佔有空間如某某等所倡議之物質與思維間之中間物,直觀的預知未來非僅推論之特殊最高心,及與他人換思想不問其隔離如何之遠之心云云,皆為“其可能全無據”之概念,蓋此等概念不能依據經驗及經驗中所已知之法則;無此種經驗的證實,此等概念乃思維之任意聯結,雖無矛盾,實不能主張其有客觀的實在之權利,即對於吾人宣稱所思維之一類物件並無主張其可能之權利。至關於實在,吾人不借經驗之助,顯然不能巨蹄的思維之。蓋實在與覺即經驗之質料相結,而非與吾人對之能一如所訴之任意空想之一類關係方式相結

但我此處姑置其可能僅能自經驗中之現實而來,一切事物不問唯就由先天的概念而來之事物可能言之;我仍主張此等事物之可能,決不能自此種概念之自證明之,而僅在此等概念被視為普泛所謂經驗之方式的客觀的條件時證明之。

一三角形之可能似能自其概念自其概念確為**於經驗之外者知之,蓋實際吾人固能完全先天的與此概念以物件,即能構成此三角形。但以此僅物件之方式,故仍為純然想象之所產,其物件之可能,仍屬可疑。規定其可能,須有較此以上之某某事物,即此種圖形除經驗之一切物件所依據之條件以外,絕不能在任何條件下思維之。空間乃外的經驗之先天的方式條件,以及吾人由之在想象中構成三角形之方式的綜,正與吾人自現象在一現象知中在構成其經驗的概念中所行使之綜相同云云,此等意見乃唯一使吾人能以事物可能之表象與事物之概念相聯結者。事與此相同以連續量之概念乃至普泛所謂量之概念皆為綜的,故此種量之可能絕不能自概念自明之,而僅在此等概念被視為普泛所謂經驗中物件所有規定之方式的條件時始能明之。誠以吾人如鱼汝與此等概念相應之物件,不在物件所唯一由之授與吾人之經驗中之,則將在何處之吾人固能先於經驗自,純由參照經驗中任何事物由之始被規定為物件之方式的條件,認知事物之可能而識別之,故能完全先天的知之。但即如是,亦僅與經驗相關及在經驗之限界中而可能者也。

與視為現實的事物之知識有關之公準,並不要其存在應屬已知之物件之直接的知覺因而並不要吾人所意識之覺。惟吾人所必需者,乃依據經驗之類推此為設定普泛所謂經驗中所有一切實在的聯結之範圍者“物件與某某現實的知覺之聯結”之知耳。

在事物之純然概念中,並無其應發見之存在標識。蓋概念雖完備至“以之思維事物在其所有一切內的規定,並無一欠缺不再別有”所需,但存在則與此一切無關,與存在有關者僅在此種事物是否如是授與吾人,即其知覺能先於概念如須如是時之問題耳。蓋概念先於知覺,指示概念之純然可能;“其提供內容於概念”之知覺,實為現實之唯一標識。但若概念依據其經驗的聯結類推之原理,與某某知覺相結,則吾人亦能先於此事物之知覺,即在比較的所謂先天的方法,認知事物之存在。誠以事物之存在與一可能的經驗中吾人所有知覺相結,吾人自能在可能的知覺之系列中及在類推之指導下,使自吾人現實之知覺轉移至所探究之事物。是以自被之知覺,吾人知貫徹一切物之磁質之存在,此雖吾人所有機官之組織阻止吾人對於此種磁質媒介之一切直接知識。吾人之官如更精美,則依據羡刑之原理及吾人所有知覺之聯結,自亦能在經驗中到達關於此物質之直接經驗的直觀。今以吾人所有官之雜,絕無術決定普泛所謂可能的經驗之方式。是以吾人關於事物存在之知識所及者,僅在知覺及其依據經驗的法則展所能及之範圍。吾人如不自經驗出發,或不依據“現象之經驗的聯結之法則”行,則吾人所推度所探究任何事物之存在,僅為浮誇不實之事而已。但觀念論則竭反對此等間接證明存在之規律;故此為駁斥觀念論最適當之處。

駁斥觀念論

觀念論此處指實質的觀念論而言乃宣稱在吾人以外空間中所有物件之存在,或為可疑及不能證明者,或為虛偽及不可能者云云之理論是也。者為笛卡爾descartes之疑問的觀念論,以為僅有“我在”之唯一經驗的主張,為確實不可疑者。者為克萊berkeley之獨斷的觀念論。克萊以為空間及“以空間為其不可分離之條件”之一切事物,乃其自即為不可能之事物;故視空間中之事物,純為空想之物。如以空間解釋為必須屬於物自之一種屬,則獨斷的觀念論,自為不可避者。蓋若如是,則空間及以空間為其條件之一切事物,乃成虛構之物。顧此種觀念論所依據之據,在先驗羡刑論中,已為吾人所傾覆矣。至疑問的觀念論則並無如是主張,僅謂除吾人自之存在以外,無能由直接的經驗證明任何存在,此種觀念論在其未發見充分證據以,不容有決定的判斷之限度內,固極為理而於“思維之一貫的哲學的方法”。故所須之證明,必須明示吾人對於外的事物,不僅想象,實有經驗;但除由證明“笛卡爾以為不可疑之內的經驗,亦僅在假定有外的經驗而可能者”以外,則此種證明殆不能成就者也。

定理

我自存在之單純意識但經驗的所規定者,證明在我以外空間中物件之存在。

證明

我意識我自之存在,為在時間中所規定者。顧時間之一切規定,皆以知覺中某某永恆事物為提。但此永恆者不能為在我內部之某某事物,蓋我在時間中存在,此事自之能被規定,僅由此永恆者。故此永恆者之知覺,僅由在我以外之事物而可能,非由在我以外事物之表象而可能者;因之我在時間中存在之規定,僅由我知覺其在我以外現實的事物之存在而可能者。今以我在時間中存在之意識,必然與“此時間規定所以可能之條件”之意識相結;故此意識必然與其為時間規定之條件者在我以外事物之存在相聯結。易言之,我之存在之意識同時即為在我以外其他事物存在之直接的意識。

注一、在以上之證明中,可見觀念論之所戲者,返報之於其自,且其食報亦極為公平。蓋觀念論主張唯一之直接的經驗為內的經驗,吾人僅能由此內的經驗以推論外的事物且此種推論與吾人自所與結果以推論其確定之原因之事例相同,僅在不確實之方法中推論而已。在此特殊之事例中,吾人所誤歸之外的事物之“表象之原因”,或存在吾人自之內部中。但在以上之證明中,已說明外的經驗實為直接的,以及內的經驗此非吾人自存在之意識而為吾人在時間中存在之規定僅由此外的經驗而可能者,“我在”之表象此為表現能伴隨一切思維之意識確在其自中直接包括一主觀之存在,但此表象並不包括關於此主觀之任何知識,故亦不包括任何經驗的知識,即不包括此主觀之經驗。蓋在經驗,則除某某事物存在之思維以外,吾人尚須有直觀,在此“我在”之事例中,則尚須有內的直觀,此主觀必須就內的直觀即時間規定之也。惟其如是,故規定此主觀,則外的物件絕不可缺;因而謂內的經驗自之可能,僅為間接的,即僅由外的經驗而可能者。

注二、吾人認知能在經驗中即在時間規定中之一切使用,完全與此定理相。不僅吾人除由其與空間中之永恆者相關之“外的關係中之易”運,例如與地上之物件相關之太陽運以外,不能知覺時間中之任何規定,且吾人所能以實概念據其上之永恆者所視為直觀者亦除物質以外,別無所謂永恆者;且此永恆,亦非由外的經驗得來,乃先天的預行設定之為時間規定之必然的條件,亦即先天的預行設定之為就其由外的事物之存在以規定吾人自之存在內之規定。在“我”之表象中,關於我自之意識並非直觀,純為一思維的主觀自發之智的表象。故此“我”並不有絲毫直觀之賓詞,此種賓詞所視為永恆者,能用之為內中時間規定之所依者。正與不可入用為物質之經驗的直觀之所依者之方法相類。

注三、關於自我有一定內容之意識其所以可能,須有外的事物之存在一事,並不自此事實即能推斷外的事物之一切直觀的表象,即包此等事物之存在,蓋外物之表象,頗能純為想象之所產如在夢中及幻想中。此種表象純為以所有外的知覺之再生,至此外的知覺,則如以上所說明,僅由外的物件之實在而可能者。吾人此處所證明者,乃普泛所謂內的經驗僅由普泛所謂外的經驗而可能之一點耳。至某一經驗是否純為想象的,則必自其特殊之規定及由其與一切實在的經驗之標準相而辨知之者也。1

1此一段結論乃第二版所增加者。

關於第三公準,其所關涉者乃存在中之實質的必然,而非概念聯結中之純然方式的邏輯的必然。蓋因官之任何物件之存在,不能完全先天的知之,而僅比較為先天的,與其他先已授與之存在相關而認知之;且即如是,又因吾人僅能到達所視為“必須包在經驗之谦朔聯結中某一部分內”此所與知覺即經驗之一部分之一類存在,故存在之必然,絕不能自概念知之,而僅由依據經驗之普遍的法則與已知覺者相聯結而認知之。顧除依據因果律自所與原因而有結果之存在以外,無一存在能知其為必然在其他所與現象之條件下而存在。故吾人所能知其必然存在者,非事物實之存在,僅此等事物所有狀之存在;而事物狀之存在所有此種必然,吾人僅能自知覺中所與之其他狀,依據因果之經驗的法則認知之。因之可謂為必然之標準,唯存在可能的經驗之法則中,此即“一切發生之事物,由其在現象領域中所有之原因,先天的規定之”云云之法則。於是吾人所知之必然,僅為自然中其原因已授與吾人所有此等結果之必然,而“存在”中所有之必然刑刑質,不能推廣至可能的經驗領域以外,且即在此領域中,亦不能適用於“所視為實之事物”之存在,蓋實絕不能視之為經驗的結果一即不能視之為出現及發生者也。故必然僅與於“因果之學的法則”之現象關係,及據此法則能先天的自一所與存在因推論至其他存在果之可能等相關。“一切發生之事物,假設為必然的”云云,乃使世界一切化從屬一法則即從屬必然的存在之規律之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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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粹理性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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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德]康德 型別:仙俠小說 完結: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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